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何雲開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莊國治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莊靜芬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章莊壽美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君毅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翠華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君和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君平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濱英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幼蓉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亞華即莊淑旂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智為即莊淑旂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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