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武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秀蓉即楊秀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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