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94號
SLDV,106,司促,13494,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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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武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秀蓉即楊秀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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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