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765號
PCEV,106,板簡,1765,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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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羅曉瑩
被   告 廖愷雯(原名廖子岑)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1月間至105年2月間多次以欺騙應允 轉帳之方式,向原告所獨資經營之「小花花凱蒂樂園」商店 ,佯稱訂購日本精品數批,並要求原告將商品寄至第三人地 址,原告已依被告指定之商品及收寄人陸續出貨,累計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230769元,惟均未依約轉帳給付貨款。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230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語,並提出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9397號不起訴處分書、對帳單2 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 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3076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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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