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45號
MLDV,105,訴,445,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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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楊志清
      楊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05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 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被告楊愛玲並應提出確有將借款交付予被告楊志清之證明( 如匯款至被告楊志清帳戶之匯款單等),否則本院除命塗銷 最高限額抵押權外,亦將認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並不存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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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