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12號
MLDV,105,司促,7112,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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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雲翔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債 務 人 曾正卿
      徐永煌
      張麗那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
  拾參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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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