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07號
TNDV,105,消債更,207,2016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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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債 務 人 吳明煬(原名:吳泓廷、吳志成)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 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 ,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 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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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