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7號
TPDV,104,重訴,17,2016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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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
被   告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雅君律師
      幸秋妙律師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線公司」、「愛爾達科技股份有線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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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