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被 告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訴訟代理人 張雅君律師 幸秋妙律師 方正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線公司」、「愛爾達科技股份有線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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