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598號
TCDV,105,司促,32598,20161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暄凱
債 務 人 洪世民
債 務 人 林素珍即洪林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暄凱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洪世民
   林素珍〈即洪林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學業
   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8月28日即未付本息,
   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
   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
   252,90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5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素珍〈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52,90│洪林素珍〉│7月28日起  │      │       │
│  │0元  │、洪世民、│      │      │       │
│  │   │洪暄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素珍〈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2,90│洪林素珍〉│8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洪世民、│      │      │百分之十,逾期│
│  │   │洪暄凱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