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榮棟
被 告 謝震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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