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5年度,11號
TCDM,105,附民緝,11,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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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榮棟
被   告 謝震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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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