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9年度,9183號
TPPP,89,鑑,9183,20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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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八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工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違背職務上應盡之汽車檢驗及汽車考照義務,並收受賄款等違失事實,茲分述如次:
㈠驗車部分:
自八十年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間止,明知由楊錦元楊豐文父子所經營之驊聖、驊峰及靠行之驊暉、驊益、驊群、皇盈、亞裕、萬大等八家遊覽車客運公司之遊覽車,均有超重或因靠行未能依限送驗等情事,無法通過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以下簡稱麻豆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竟違背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違法包庇以通過檢驗,嗣由楊錦元楊豐文以每部車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或六千元之賄款交付予麻豆監理站副站長王雯榮,由王雯榮除自留部分賄款外,再將其餘賄款轉交予該站檢驗人員即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等人各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之賄款。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等七人,又基於前揭概括之犯意,自七十五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止,明知由邱泰清所經營之佳皇交通有限公司之貨車,有未符合驗車標準之情事,無法通過該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竟連續多次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違法予以包庇通過檢驗,事後邱泰清再以每部車檢驗人員各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賄款交付予負責檢驗之被付懲戒人及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趙有忠、周紀武等七人。
㈡考照部分:
⒈被付懲戒人及黃政輝陳進昆黃朝全張銘豐、陳國輝、李清輝、李良民、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王順安王文財陳忠俊等人,自七十五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間止,分別在麻豆監理站擔任站長、股長、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約僱技術員等職務,負責監督或擔任每日由電腦抽派各式車輛之考照工作,亦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自七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止,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於麻豆監理站轄區內之立新、喬一(力偉)、嘉南、嘉隆、來來及豐寶等汽車教練場代為報考之考生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踩副煞車等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考照義務,使該等汽車教練場之考試及格率得以提高,事後再推由被付懲戒人、蔡明輝、楊振昌姚開杰、趙有忠等人,向立新之黃金水、喬一與力偉之謝任杰、嘉南與嘉隆之郭鐘村、來來之楊胡雪與陳麗娟、豐寶之江國和等人,以考照及格人數每人三百元或四百元不等核計數額收受賄款,並朋分予黃政輝等人。
⒉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王順安王文財等九人,自七十九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初某日止,又基於前開概括之犯意,



麻豆汽車訓練場之負責人(即「民雄拖車教練場」之負責人)許乃和事先勾結,由許乃和告知其訓練場報名考照之考生名單,被付懲戒人等人即於執行小客車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踩煞車等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庇護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駛執照,許乃和則於事後以每部車二千元之賄款交付予被付懲戒人及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趙有忠、周紀武王順安王文財等九人。而被付懲戒人等九人於擔任大車(包括大貨車、聯結車等)考照之主考人員時,又與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八名監考人員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聯絡,自七十九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初某日止,於許乃和告知考生名單後,在考照時違背其主、監考時應盡之職責,以協助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駛執照,事成之後,由許乃和以每部車三千元之賄款(若外縣市考生再加一千元)交付予被付懲戒人等九名主考人員,再由被付懲戒人等主考人員轉交一千元賄款予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監考人員。⒊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等六人,於擔任大車(包括大貨車、聯結車等)考照之主考人員時,又與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蔡忠興蕭明發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監考人員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四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間止,基於前開概括之犯意,與「新霖汽車拖車教練場」之負責人黃金水事先勾結,由黃金水告知其訓練場報名考照之考生名單,被付懲戒人等人即於執行大車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違規不扣分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庇護考生通過汽車路考,黃金水於考生取得駕駛執照後,即以每部車三千元(外縣市考生再加一千元)之賄款交付予被付懲戒人、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揚振昌、趙有忠等六名主考人員,再由主考人員轉交每部車一千元賄款予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蔡忠興蕭明發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監考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同法第六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失職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證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五號起訴書影本(附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被付懲戒人甲○○自七十年底任職監理站工作,深感慶幸有機會為民服務,即抱著任勞任怨,奉公守法的精神來完成任務,並不斷充實自己,準備參加升等考試,所以自任職以還,年年考績均列甲等並蒙記功敘獎,然因工作環境的複雜,業者之人情壓力請託及同儕之壓力,誤陷貪念無法自持,惟被付懲戒人任事秉持不違背職務為原則,如檢驗車輛一向堅持車輛須安全且符合電腦檢驗合格方予通過檢驗,至於業者是否給予酬勞均非在意。考照部分亦以平常心考試,僅予考生精神上之鼓勵使免於恐慌而已。使考生能自動通過考試並無收賄之意圖,本事件發生後深感悔意,到調查站接受偵詢,極力勸說分析利害關係,勸被付懲戒人自白使有自新之機會,因此獲得檢察官免除其刑之建議,被付懲戒人如有過失願受適當之處分,以資警惕。惟被付懲戒人為獨生子,負有照顧家庭生活及親人的身體健康之重擔。家中有體弱多病的雙親(年已七十歲)及就學中之三個孩子,如貴會在司法未判決前即以最嚴厲之撤職處分,將立即被迫再繳回一百萬元之房屋貸款,如何籌措,且再面臨失業、生活雙重壓力,情何以



堪。反之,若當時極力強辯否認,或許今天可得到貴會較佳之待遇,如此合乎正義公平嗎?或者是受騙的感覺呢?被付懲戒人期盼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裁判未確定前暫緩議決本案。若須依法議決:在眾多被付懲戒人皆相同之起訴事實,能有相同之待遇。否則如民眾所傳言有事先承認者先死(有罪),即失去立法原意,使犯錯者無改過的機會,而最近報載法律不處罰誠實人,期盼各委員先生能考量情、理、法,被付懲戒人受適當之懲戒並使改過自新。被付懲戒人有繼續服公職之強烈意念,懇請貴會委員讓被付懲戒人有自新之機會,繼續為民服務。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工務員,在麻豆監理站擔任各式車輛檢驗及考照等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其違失事實分述如左:
驗車部分:
自八十年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間止,明知由楊錦元楊豐文父子所經營之驊聖、驊峰及靠行之驊暉、驊益、驊群、皇盈、亞裕、萬大等八家遊覽車客運公司之遊覽車,均有超重或因靠行未能依限送驗等情事,無法通過麻豆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竟違背職務上應遵守之檢驗規定,違法包庇以通過檢驗,嗣由楊錦元楊豐文以每部車三千元或六千元之賄款交付予麻豆監理站副站長王雯榮,由王雯榮除自留部分賄款外,再將其餘賄款轉交予該站檢驗人員即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等人各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之賄款。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等七人,又基於前揭概括之犯意,自七十五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止,明知由邱泰清所經營之佳皇交通有限公司之貨車,有未符合驗車標準之情事,無法通過該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竟連續多次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違法予以包庇通過檢驗,事後邱泰清再以每部車檢驗人員各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賄款交付予負責檢驗之被付懲戒人及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趙有忠、周紀武等七人。
考照部分:
㈠被付懲戒人及黃政輝陳進昆黃朝全張銘豐、陳國輝、李清輝、李良民、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王順安王文財陳忠俊等人,自七十五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間止,分別在麻豆監理站擔任站長、股長、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約僱技術員等職務,負責監督或擔任每日由電腦抽派各式車輛之考照工作,亦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自七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止,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於麻豆監理站轄區內之立新、喬一(力偉)、嘉南、嘉隆、來來及豐寶等汽車教練場代為報考之考生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踩副煞車等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考照義務,使該等汽車教練場之考試及格率得以提高,事後再推由被付懲戒人、蔡明輝、楊振昌姚開杰、趙有忠等人,向立新之黃金水、喬一與力偉之謝任杰、嘉南與嘉隆之郭鐘村、來來之楊胡雪與陳麗娟、豐寶之江國和等人,以考照及格人數每人三百元或四百元不等核計數額收受賄款,並朋分予黃政輝等人。
㈡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周紀武王順安王文財等九人,自七十九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初某日止,又基於前開概括之犯意,



麻豆汽車訓練場之負責人(即「民雄拖車教練場」之負責人)許乃和事先勾結,由許乃和告知其訓練場報名考照之考生名單,被付懲戒人等人即於執行小客車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踩煞車等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庇護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駛執照,許乃和則於事後以每部車二千元之賄款交付予被付懲戒人及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趙有忠、周紀武王順安王文財等九人。而被付懲戒人等九人於擔任大車(包括大貨車、聯結車等)考照之主考人員時,又與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八名監考人員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聯絡,自七十九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初某日止,於許乃和告知考生名單後,在考照時違背其主、監考時應盡之職責,以協助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駛執照,事成之後,由許乃和以每部車三千元之賄款(若外縣市考生再加一千元)交付予被付懲戒人等九名主考人員,再由被付懲戒人等主考人員轉交一千元賄款予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監考人員。㈢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等六人,於擔任大車(包括大貨車、聯結車等)考照之主考人員時,又與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蔡忠興蕭明發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監考人員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四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五月間止,基於前開概括之犯意,與「新霖汽車拖車教練場」之負責人黃金水事先勾結,由黃金水告知其訓練場報名考照之考生名單,被付懲戒人等人即於執行大車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違規不扣分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庇護考生通過汽車路考,黃金水於考生取得駕駛執照後,即以每部車三千元(外縣市考生再加一千元)之賄款交付予被付懲戒人、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揚振昌、趙有忠等六名主考人員,再由主考人員轉交每部車一千元賄款予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蔡忠興蕭明發謝瑞彬王健任董輝龍等監考人員。右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條第二項論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免刑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函等影本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章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清廉,謹慎及同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規定,且情節非輕,應依法酌情從重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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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