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50號
TYDV,105,司促,23950,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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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5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林勵之
債 務 人 張耀心(原名:張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捌佰零
  貳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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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