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福祥
林奇泰
曾育蕙即曾月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福祥於民國100 年11月至104 年4 月間邀同債務
人林奇泰、曾育蕙即曾月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67,228 元,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福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奇泰、曾育蕙即曾月瓊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奇泰、林│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67,228元 │福祥、曾育│8 月1 日起 │ │ │
│ │ │蕙即曾月瓊│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奇泰、林│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7,228元 │福祥、曾育│9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蕙即曾月瓊│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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