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債 權 人 郭建成
債 務 人 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
幣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