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088號
TPEV,105,北小,3088,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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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3088號
原   告 廣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訴訟代理人 林瑞真
被   告 黃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1,5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訴 訟進行中,原告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59,15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30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9日上午4時4分,在臺北市 內湖區環山路與內湖路口停車場,攜帶兇器破壞原告之自動 繳費機,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0,300元,致原告受有現 金20,300元,及機器被破壞維修費用38,850元之損害。為此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9,150元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二、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載時地,攜帶客觀 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破壞自動繳費機後,竊得如附表 所示之金錢之事實,業據被告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刑事庭審 理時承認無誤,核與證人陳麗秋、葉函賴淑娟高秉鈞徐榮茂、池黃明、陳威宇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頭前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建國派出所、大直派出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大安 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自動繳費機遭破壞情形相片 、犯嫌照片、岳洋有限公司提出之失竊案件明細表、新北市 停車場登記證、阜爾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臺北市 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之設備故障報修紀錄表、收費明細、應 安公司出具之停車場收據、眾陽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現場照片、台灣聯通停車場提出之被竊現場照片、明細表、 報價單、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之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報價單、富邦產險匯款憑證、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之大直站停車收入日報表及扣案之外套、頭套各1件附 於刑事卷宗可考,刑事部分被告因本件竊盜及其他竊盜犯罪 而被依攜帶兇器竊盜罪,各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審易 字第1127號、第1176號竊盜案件刑事卷宗查閱屬實,自堪信 上開事實為真實。
三、次查,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於105年3月19日上午4時4分,在臺 北市內湖區環山路與內湖路口停車場,攜帶兇器破壞原告之 自動繳費機,竊取現金20,300元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現 金20,300元,及機器被破壞維修費用38,850元,共計59,150 元之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 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 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上開時 地攜帶兇器破壞原告停車場內自動繳費機而竊取現金20,300 元,並造成機器被破壞維修費用38,850元之損害,已如前述 ,自屬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現金20,300元及機器被破壞維修費用38,850元之損 害,共計59,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150 元,及自10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
合 計 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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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 被 害 人 │ 竊 得 金 額 │宣 告 刑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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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2 月15日│新北市新莊區富│岳洋有限公司 │10,760元(起訴書│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15日上午3 時8 │貴路與麗水路交│ │誤載為5,000元至8│竊盜罪,處有期徒│
│ │分許 │岔路口停車場(│ │,000元)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起訴書誤載為新│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北市新莊區中華│ │ │元折算壹日。 │
│ │ │路與富貴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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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5 年3 月2日 │同上(起訴書誤│岳洋有限公司 │4,209 元(起訴書│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4 時54分許│載為新北市新莊│ │誤載為8,000元至1│竊盜罪,處有期徒│
│ │(起訴書誤載為│區富貴路與麗水│ │0,000元) │刑陸月,如易科罰│
│ │105 年3 月3 日│街口)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4 時56分前後)│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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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5 年3 月9 日│新北市新莊區福│岳洋有限公司 │12,170元(起訴書│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5 時40分許│美街與福德一街│ │誤載為10,000元至│竊盜罪,處有期徒│
│ │(起訴書誤載為│交岔路口停車場│ │13,000 元) │刑陸月,如易科罰│
│ │5 時26分前後)│(起訴書誤載為│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福美街90巷)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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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5 年3 月11日│新北市新莊區化│臺灣聯通停車場│950元 │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5 時20分許│成路371 巷27號│開發股份有限公│ │竊盜罪,處有期徒│
│ │ │停車場 │司 │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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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5 年3 月15日│臺北市中山區建│臺北市政府停車│13,100元 │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4 時10分許│國北路高架橋下│管理工程處 │ │竊盜罪,處有期徒│
│ │(起訴書誤載為│停車場 │ │ │刑陸月,如易科罰│
│ │7 時15分前後)│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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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5 年3 月19日│臺北市內湖區環│廣朋建設股份有│20,300元(起訴書│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4 時4 分許│山路與內湖路口│限公司 │誤載為16,800元)│竊盜罪,處有期徒│
│ │(起訴書誤載為│停車場 │ │ │刑陸月,如易科罰│
│ │4 時前後)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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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5 年3 月20日│臺北市中山區樂│應安有限公司(│8,425 元(起訴書│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4 時16分許│群三路310 號西│起訴書誤載為應│誤載為8,000 元至│竊盜罪,處有期徒│
│ │ │側空地停車場 │安美麗華停車場│10,000元)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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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5 年3 月23日│臺北市大安區建│臺北市政府停車│16,590元 │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4 時30分 │國南路高架橋下│管理工程處 │ │竊盜罪,處有期徒│
│ │ │停車場(起訴書│ │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誤載為建國南路│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三段125 號)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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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5 年3 月20日│臺北市中山區敬│中興電工機械股│2,355元 │黃文星犯攜帶兇器│
│ │上午4 時30分許│業一路141 號停│份有限公司 │ │竊盜罪,處有期徒│
│ │ │車場 │(追加起訴書誤│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載為應安有限公│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司)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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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爾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陽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