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107號
TPEV,105,北小,2107,2016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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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錦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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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