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Contour Design, Inc.(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ven Wang
代 理 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
林芝余律師
張順興
相 對 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
相 對 人 王玫玲
許量
洪振民
隆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增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專利權權利歸屬 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裁定,為 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800,000 元,並以鈞院10 3 年度存字第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 就上開爭議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出具同 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正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印鑑證 明正本、股東會議事錄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9 號提存卷宗。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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