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33號
TNDV,105,除,333,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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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新視野多媒體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文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群亞國際股│玉山商業銀│新視野多媒│民國105年3│30,000元 │AK4339726 │
│ │份有限公司│行東台南分│體行銷設計│月15日 │ │ │
│ │郭一慶 │行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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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視野多媒體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