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53號
TPDA,105,簡,53,2016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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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林貞子
     吳重光
     吳仲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
員會間撫慰金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
5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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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