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即曾基原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蘇志成律師經法院裁定為曾基原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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