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14號
CTDV,105,司促,29914,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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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即曾基原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蘇志成律師經法院裁定為曾基原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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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