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衣宸(原名:林秀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有無記載錯誤。
二、請提出標的部分,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約定,如未
約定,請確認請求計息之本金是否有誤。
三、債務人林衣宸( 原名:林秀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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