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洲
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林芝余律師
呂 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
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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