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712號
KSEV,105,雄補,1712,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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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俊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亭揚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7,090 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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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