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99號
TNDV,105,消債更,199,2016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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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子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子維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45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子維前因以債養債而 積欠銀行債務,目前為臨時工,每月收入21,000元,需扶養 3 名子女、父母親等人,現為中低收入戶;聲請人於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7日雖與 最大債權安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協商,經 該銀行提供「分180期、利率0 %、每期還款10,641元」之清 償方案,然因聲請人尚積欠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資 產公司近 120萬元債務未納入協商,無法負擔安泰銀行提出 之清償方案致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並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 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綠色聯單、紅 色聯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南市東區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間最長為 105年12月31日)、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安泰銀行其 與聲請人前置協商情形,該行函覆稱:「已提供『180期、0



%、月付款 10,641元』之協商還款條件予債務人,惟債務人 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該行於105年8月 1日核 發協商不成立通知等情,有安泰銀行105年8月25日民事陳報 狀暨檢附之前置協商申請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銀行 公會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試算表、債權人清冊、申請人財產及 收支狀況說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 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銀行請求共同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 全部收入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 最低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
四、聲請人主張其自104年7月 1日起任職於昭盈交通迄今,目前 為臨時契約工,每月收入 21,000元,另其配偶陳惠妙自100 年 9月份起任職於燕喃水餃店當臨時工,當時每月實領收入 約17,000至18,000元左右,至今年 6月份晉升副店長,目前 每月薪資約為26,5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2年至104年 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2至104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任職於昭盈交通之在 職證明書、聲請人配偶於燕喃水餃店之員工薪資證明及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到院,則聲請人主張其每 月薪資所得約為21,000元,聲請人配偶每月薪資約為26,500 元且其配偶將分擔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房租、水電瓦斯費及子 女扶養費用等,堪信為真;至聲請人於105年8月25日具狀所 稱每月支出約20,100元(包括其所需每日三餐之伙食費用、 電話費、加油費等及扶養其父母、聲請人之子女王凱汝、王 玉寧、王川玉之費用)部分,查:
⒈聲請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部分:審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 告105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448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蓋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 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則聲請人每月基本 生活費用仍應以11,448元認定為宜,逾此範圍不予計入。惟 聲請人於105年 8月25日具狀稱其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7,100 元(包括所需每月三餐費用5,500元、電信費600元、加油費 1,000元),准予列計。
⒉聲請人扶養其子女王凱汝王玉寧王川玉部分: 聲請人扶養其子女王凱汝(生於88年 6月23日,其母為吳碧



雲)、王川玉(生於93年 1月27日,其母為陳惠妙)、王玉 寧(生於96年11月 3日,其母為陳惠妙):聲請人稱每月支 付其子女王凱汝王玉寧王川玉扶養費共 11,000元等情, 審酌其三名子女分別就讀於高職、國中及小學階段,有教育 費等支出之必要,揆諸前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 105年 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448元,則聲 請人之子每月基本生活費用仍應以11,448元認定為宜,相關 扶養費用則由聲請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共同分擔,因而 ,認聲請人主張扶養其對三名子女王凱汝王玉寧王川玉 合計11,000元,即對每位子女每月約負擔 3,667元(計算式 :11000÷3=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堪信為真實。 ⒊聲請人扶養其父王伯萬、其母江怡臻部分:
聲請人陳報其父母親並無領取老人年金補助,審酌聲請人自 承其尚有妹妹三人,則聲請人每月應分擔支出其父、母親之 扶養費可以5,724元列計【計算式:11448×2÷4=5724;元 以下四捨五入】。惟聲請人稱每月支付父母親之扶養費合計 2,000元,應可相信為真。
⒋綜參上情,聲請人支出家庭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堪可以20,100 元列計【計算式:7100+11000+2000=20100】;則聲請人 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約為20,100元,尚非無據;因而,以聲 請人每月所得21,000元估算,扣除其對家庭每月支出20,100 元,餘額約為900元,然聲請人目前債權總額已高達3,197,3 36元,縱使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陳報可提供「分180期、 利率0%、月付10,641元」之方案,然顯見聲請人並無法負擔 前開清償方案;此外,本院另函詢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萬榮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聲請人所能提供之優惠存款條件,雖 該五家資產管理公司均分別具狀稱願意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 還款條件即「分180期、利率0 %」之清償方案,然若加計聲 請人所積欠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債務清償金額,則聲請人每 月還款金額勢必較僅清償債權銀行之月付10,641元更高,難 認聲請人有能力償債,且恐將使聲請人生活長期陷入窘境, 於其身心狀況俱有不良影響,顯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 建更生之立法本意,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 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且依聲請人目前收入扣除 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加上聲請人配偶有薪資收入可 予以協助償還債務,或可使更生方案中之還款成數提高,甚



或完全清償,並可藉更生程序爭取到較為優惠還款條件之可 能(如降低利息、捨棄違約金),以避免利息、違約金持續 累積,而有助聲請人重建經濟生活,對聲請人亦將更為有利 ,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復查聲請人別無 其他較具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乙節,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資產尚不足清償全部債 務,應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無疑。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程度。另聲請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在 1,200萬元以下。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安泰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 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惟本院裁定准 許開始更生程序,僅係依本條例立法意旨,在經濟生活上讓 債務人有一個之更生機會,並非債務人之一切債務自此即免 負清償之責,且債務人須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議「更生 方案」,並持續履行更生方案後(清償期間為 6年以內,但 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 8年),債務人之債務始能依同條 例第73條生消滅之效力,請債務人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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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