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5年度,30號
TYDV,105,消債聲,30,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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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王元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王光民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黃佩琪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愛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六十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五年十月起至民國一○六年三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六年四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 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67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為憑。現 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已 屆65歲退休年齡,公司命其退休等情。經查,債務人現確實 未投保勞保,依其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為40年出生,現為 年滿65歲,是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債務人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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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