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500號
PCDM,104,訴,500,2016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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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值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楊士弘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翁耀財
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
被   告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
被   告 朱瑜蓁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
      莊立群律師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純
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律師
被   告 胡水有
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律師
被   告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碧雲
被   告 徐暐超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禾太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玉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偉志
被   告 王德義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兼 
被   告 方錦璘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吳珍綺
      陳秀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
被   告 張秀玲
      金柏年
      徐震邦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兼 
被   告 楊林麗琴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奕斌
被   告 吳正宗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美玲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周義盛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  
被   告 曾靖復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徐國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4457號、第6965號、第13609 號、第15013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士弘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伍仟參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翁耀財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佰拾柒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附件資料壹本(扣押物編號X-01-7)沒收。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朱瑜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扣押物編號A-9-1 )沒收。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胡水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徐暐超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各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肆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王德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禾太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方錦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吳珍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秀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秀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金柏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徐震邦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林麗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吳正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周義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曾靖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徐國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楊文值無罪。
事 實
一、楊士弘為花蓮縣議會前議長楊文值楊文值於民國91年3 月 至103 年12月間,擔任花蓮縣議會議長,現任縣議員,涉嫌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由本院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下述 )之堂弟,自101 年12月起,亦為花蓮市市民代表會代表, 並於103 年11月29日當選代表會副主席。緣楊士弘利用其係 楊文值堂弟之身分,常至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走動,藉機翻閱 議會之預算簿,並向總務組人員探詢議會正在籌辦或下一年 度預計辦理之採購案;翁耀財則係花蓮地區工程掮客,其因 於97年間得標花蓮縣議會入口意象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 而經常在花蓮縣議會總務組出入,與議會總務組採購人員張 尉農、陳柏欣等人熟識,並受其等倚重,常私下受託代為編 制政府採購案之概算。詎楊士弘竟利用2人上開在花蓮議會 總務組之影響關係,意圖牟取不法利益,邀同翁耀財共同基 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謀 議於得悉花蓮縣議會有欲編列預算之標案工程,並於該議會 總務組承辦人委託翁耀財協助編列概算時,即由翁耀財將楊 士弘預計藉由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編入概 算金額內,再由楊士弘自行或指示翁耀財覓妥願配合於得標



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廠商自尋陪標廠商,然後由其提供投 標金額訊息投標。嗣楊士弘翁耀財安排之廠商得標後,楊 士弘即透過翁耀財或自行向得標廠商依協議自得標工程款中 收取其等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由2人朋分。茲將 楊士弘翁耀財以上述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之情形臚列如下:(一)泰格公司部分:
1、緣於99年間,楊士弘因獲悉花蓮縣議會欲辦理「議會屋頂 消音增設工程」採購案,竟與翁耀財、台灣泰格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共同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楊 士弘與翁耀財約定若翁耀財覓得之廠商得標該工程,須支 付20%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後,翁耀財再與朱瑜蓁協議,若 泰格公司順利得標上開工程,須支付25% 之得標金(其中 20% 為楊士弘索取之不法利益,5%則為翁耀財個人之作業 費)作為給予花蓮議會相關人士之回饋,並以提高施工單 價,將該25% 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楊士弘復指 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翁耀財另自 行加計個人5%之作業費後,交付概算資料與不知情之花蓮 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 耀財所提供內含25% 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 年度預算內,送花蓮縣政府審查,惟該案嗣未通過花蓮縣 政府審查。楊士弘為獲取更多不法利益,竟要求翁耀財將 不法金額之比例提高至得標金額之30 %,翁耀財遂依指示 另加計5%個人作業費(合計約得標金額之35% )編入工程 概算內,再由不知情之張尉農編進議會101 年度預算,然 該案仍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迄至101 年3 月20日始以 追加預算之方式處理。繼於101 年8 月27日花蓮縣議會先 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招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 ,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000 元,負責編製「 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
2、翁耀財為確保泰格公司得標以取得不法款項,除利用不知 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接手承辦人陳柏欣配合將該案招標 方式改為評選方式,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 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朱 瑜蓁提高施工單價,將回扣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及應填寫之 投標金額,復要求朱瑜蓁另找2 家廠商陪標,然因朱瑜蓁 表示其最多只能找到1 家廠商陪標,翁耀財遂稱其會另覓 1 家廠商陪標。其後,翁耀財朱瑜蓁與東燁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世聯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世聯公司)實際負責人胡水有,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朱瑜蓁商請無投標 意願之世聯公司借用該公司大小章及投標相關資料,並製 作世聯公司投標文件、決定投標金額、繳納押標金,及派 人代表世聯公司參與開標與領取押標金等,翁耀財則向同 無投標真意之東燁公司借用該公司名義投標,由翁耀財製 作東燁公司投標文件及決定投標金額,而以上開方式製造 泰格公司、世聯公司及東燁公司均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 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 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1 年12月14日予以開標並決標。開標當天雖有不知情,且投 標價遠低於泰格公司之上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友公司 )參標,標價僅約1,160 萬元,然上友公司因未接到通知 出席簡報,且世聯公司、東燁公司因無投標真意而放棄簡 報,致該3 家公司評選分數均未達80分,而無法參與比價 ,最終由泰格公司順利以近底價(1,560 萬元)之1,510 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朱瑜蓁於得標上開工程後,即依照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 先於101 年12月20日與花蓮縣議會簽約當日,交付35%得 標款一半(即17.5 %)264 萬2,500 元與翁耀財,並於工 程完工驗收泰格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於102 年4 月12日交 付剩餘17.5% 工程款264 萬2,500 元及額外浮報之130 萬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均於取得該等款項當天,扣除5%工程 款75萬5,000 元及30萬元充作其個人之作業費後,將其餘 款項共計553 萬元交付與楊士弘
(二)東燁公司部分:
1、「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98年間辦理「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採購案,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 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 士弘指示翁耀財編製內含其預計收取不法金額97萬元 之概算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 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97萬元不法金額之概算資 料編入花蓮縣議會99年度預算內,經送花蓮縣政府審 查後通過。嗣花蓮縣議會就「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 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辦理公開招標,於99 年4 月19日開標,由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 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49萬6,000 元,負責編製



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得標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 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 ,須支付一部分得標金額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 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 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 而流標,又與玉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玉昇公司,於 103 年4 月18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禾太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方偉志)負責人王德義、峪灃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 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 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由徐暐 超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 、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 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 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 99 年6月4 日予以開標並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756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99年6 月4 日得標當日,即依先前與翁耀財 之協議,交付50萬元與翁耀財轉交楊士弘;復於99年 9 月7 日東燁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再透過翁耀財交付 47萬元與楊士弘翁耀財則未從中抽取任何款項。 2、「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99年間辦理「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 美化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復私下 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 金額13萬8,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 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 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 年度預算內,經 送花蓮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0 年9 月26日,張尉 農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 師事務所簽約承作「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 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 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 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 須支付一部分得標款項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 ,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 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 流標,又與鈺山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吳珍綺、峪灃公 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 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鈺山 土木包工業、峪灃公司陪標,由徐暐超決定鈺山土木 包工業、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鈺山土 木包工業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 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 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 0年11月2日予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122萬 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由於該案不法金額較少,徐暐超於101 年1 月13日東 燁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透 過翁耀財一次交付13萬8,000 元現金與楊士弘,翁耀 財則未取得分文。
3、「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0 年間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 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再次私下委 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 取之20% 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 業費(合計25% ,約138 萬7,500 元)編入概算書內 ,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 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花蓮縣議會10 1 年度預算中,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1 年3 月6 日吳志雄張尉農退休而接續辦理「議員會 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 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 ,得標金額42萬5,000 元,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 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 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 須支付25% 得標款與楊士弘之協議(其中5%實際上係 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



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 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又與玉昇公 司負責人王德義、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 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 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由徐 暐超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 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 ,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 於101 年4 月27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555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69萬 3,75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0 元後 ,再將其餘55萬5,000 元交付楊士弘;復於101 年9 月14日東燁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 半69萬3,75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 0 元後,將剩餘55萬5,000 元交與楊士弘。 4、「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1 年間辦理「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 週邊設備」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因認先 前之承辦人吳志雄不具工程專業,編製之概算書中所 列工程項目恐施作有問題,乃委請翁耀財依既有預算 金額,重新調整工程細項內容,楊士弘翁耀財竟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 取之30% 工程款之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 作業費(合計35% ,約85萬4,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 ,再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 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 1 年度預算中,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2 年5 月20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 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簡報室影 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 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 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 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 須支付35%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



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 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 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復與鈺山土木包 工業吳珍綺、駿瑋工程行陳秀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 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均無投 標意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陪標,由徐暐 超決定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投標金額,製造 東燁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均參與上開 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 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 自由之競爭,而於102 年7 月9 日開標、決標,並由 東燁公司以244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42萬 7,0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 萬1,000 元後 ,再將其餘36萬6,000 元交與楊士弘;於102 年10月 11日東燁公司完工並取得工程款後,徐暐超再交付剩 餘一半42萬7,0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 萬 1,000 元後,將其餘36萬6,000 元交與楊士弘。 5、「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2 年間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 再造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度委 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 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 作業費(合計35% ,約150 萬1,500 元)編入概算書 內,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 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等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 1 年度預算中,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3 年1 月17日陳柏欣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以不 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28萬 元,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 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 須支付35%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 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



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 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又與超偉企業社 負責人張秀玲、柏皓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金柏年,共同 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 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 遂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 業陪標,由徐暐超決定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 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 工業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 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 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 年3 月4 日開 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果以429 萬元標價順利得標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上開採購案係分4 季進行,故徐暐超分4 次交付款項 ,於103 年3 月4 日決標當天,先交付43萬5,750 元 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 萬2,250 元後,將37萬 3,500 元交與楊士弘;於103 年6 月12日東燁公司取 得第一季工程款303萬3,432元後,徐暐超再交付59萬 3,25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 萬4,750 元後 ,剩餘50萬8,500 元交與楊士弘;103 年11月3 日東 燁公司取得第二季工程款41萬8,856 元後,徐暐超又 支付15萬7,5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2 萬2, 500 元後,將13萬5,000 元交與楊士弘。嗣因東燁公 司未繼續承作該工程,而未支付約定之其餘款項。 6、「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2 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 毯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又委請翁 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 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 不法金額即30% 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 費(合計35% ,約73萬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 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 供內含上開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3 年度預算中 ,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103 年5 月30日陳柏 欣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電梯地毯工程委託規劃設 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以不知情之何景喬建 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得標金額12萬元,負責編製招 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東燁公



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 須支付35% 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 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 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 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復與立州工程行 負責人徐震邦,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1 家廠商陪標,徐暐超遂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立州工程 行陪標,並由徐暐超決定投標金額,翁耀財亦商請不 知情之天澤公司負責人廖偉伸配合參標,製造東燁公 司、立州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 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 家廠商實 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 年 7 月8 日開標、決標,並由東燁公司以208 萬6,500 元標價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36萬 5,000 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 萬2,143 元後 ,再將其餘31萬2,857 元交與楊士弘徐暐超復於10 3 年9 月2 日東燁公司完工取得工程款後,交付剩餘 一半36萬5,000 元回扣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 萬2,143 元後,將其餘31萬2,857 元交與楊士弘。(三)合信興公司部分:
1、花蓮縣議會於101 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 」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次委請翁耀財編制 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 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20%工程款 ,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25% ,約133 萬6, 000 元)編入概算書內,交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 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不法金額之概算編 進議會102 年度預算中,經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 於102 年10月7 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 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議事大樓辦公 桌椅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事務所有 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及協助辦理招標事宜 。
2、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即與合信興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合信興公司)負責人楊林麗琴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



若合信興公司順利得標工程標,須支付25% 之得標款與花 蓮縣議會相關人士(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 指示楊林麗琴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 ,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 參與而流標,又與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超邦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正宗,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楊林麗琴 另找1 家廠商陪標,楊林麗琴遂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超邦 公司陪標,並由楊林麗琴決定超邦公司投標金額,翁耀財 亦委請不知情之永興工程行負責人翁東山配合參標,製造 合信興公司、超邦公司及永興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 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 3 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 102 年10月25日開標、決標,並由合信興公司以524 萬8, 000 元標價順利得標(嗣再追加96,000元採購),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楊林麗琴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於102 年10 月25日交付40萬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 萬元後, 再將其餘32萬元交與楊士弘;復於103 年1 月12日(起訴 書誤載為「103 年1 月13日」)合信興公司取得工程款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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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