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36號
PTDV,105,司拍,236,2016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賴坤炎
相 對 人 陳美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4 月21日向聲請人( 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前為郭再添)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 約定清償期為104 年3 月2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 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契約書及借據等為證。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明正│ │310 │建│0 │01 │04.00 │2分之1│ │
└──┴───┴────┴──┴──┴───┴─┴──┴──┴────┴───┴─────┘
┌────────────────────────────────────────────────────────┐
│附表(建物)︰105 年度司拍字第236 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846 │太義巷72之1號 │屏東市明正段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1.86、二層47.55、│陽台24.07 │2分之1│ │
│ │ │ │310地號 │、四層樓房 │三層47.55、四層21.25、│ │ │ │
│ │ │ │ │ │總面積158.21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