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
金柒拾捌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叁角陸分,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
肆萬玖仟柒佰零叁元【計算式:美金789,208.36元×31.867(即
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
台幣25,149,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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