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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