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為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號
CYDV,105,重訴,2,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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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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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