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224號
TCEV,105,中補,2224,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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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陳錦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達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
  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
  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為起訴必備程式,核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
  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具狀查報本件原告係以「陳錦墩」或以「圓金發工程行」之
  名義起訴,如係以「圓金發工程行」起訴,原告應陳報係合
  夥或獨資商號、商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㈡查報被告鑫達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並提出被告鑫達億營造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卡(可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該管縣市政府)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供本件訴訟用之釋明證據。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
  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09,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如有不足,再行命補繳),
  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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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達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