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他字,105年度,7號
STEV,105,店他,7,2016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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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他字第7號
原   告 蘇文伸
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   告 鑫友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關於准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
費用之徵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鑫友立機電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鑫友力機電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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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友立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友力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