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梁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志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