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266號
TCHV,105,上易,266,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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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李獻得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林咏芬律師
      蔡宜靜律師
被 上訴人 許丕宗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
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被上訴人應於言詞辯論前提出系爭000地號土地自99年1月間起迄
今之各期申報地價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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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