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四號
原 告 富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碧靜
被 告 弘倫製衣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二八五號
法定代理人 李玉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設在台南市○區○○路二八五號,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一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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