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53號
TYDV,105,補,453,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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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豐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令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1,
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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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令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