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喬美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發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叁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零壹佰
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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