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47號
TYDV,104,司執消債更,47,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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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士誠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戴曉芃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31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以下同)6,000 元,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給付,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 總清償金額為432,000 元,清償成數為12.01%,經本院審酌 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 顯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有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103 年度稅務網路資料、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於民 國104 年1 月20 日聲請更生,故聲請更生之前二年即為 102 年1 月至103 年12月,依債務人102 、103 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所得各為140,190 元、0 元,故 債務人前兩年可處分所得之總額尚未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 養之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支出已低與債務人總清償金額,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旺恆壓克力有限公司公司,平均薪 資數額約為35,000元(未扣除勞保費、健保費),104 年 年終獎金為5,000 元,故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月數額後每 月所得為35,417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袋為證,堪信屬 實。
㈢經本處曉諭後,債務人修正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6,500 元、水電費1,200 元、電信 費800 元、交通費800 元、生活雜支費1,300 元、房屋租 金3,000 元、天然氣800 元、健保費762 元、三名子女扶 養費13,0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8,162元。其列報之 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1,400元,顯低於行政院內政部公告 之105 年度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3,692 元,已屬節省開支之人。房租部分債務人已依本院104 年 度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縮減,堪予採認。又債務人與前配 偶所生之三名子女分別為96、94、92年出生,尚於成長發



育階段,另表示因居於前配偶名下之房屋,房屋租金須依 上開裁定縮減緣故,與前配偶再行協議應增加子女扶養費 之分攤額,故考量債務人自身之花費已屬苛刻節省,其陳 報之扶養費數額13,000亦無過當之處,准予列計。是債務 人已撙節開支,並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幾近 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其 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432,000 元之 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 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既債務人已提出前開餘額之82.70 %列入還款【 計算式:432000÷(35417 ×72-28162 ×72)=0.82702 ,小數點以下五位四捨五入】,則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 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 、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 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既債務人已提出 盡數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餘額列入還款,則債權人等之上開主 張,均不足採。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 務人原提出之書面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尚有後續修正,為期支 出列計之正確並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又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 權人之權利,是更生方案未包含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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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