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陳俊仁
兼法定代理 陳金鑑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壹萬参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仁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
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陳俊仁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
,經其法定代理人陳金鑑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陳
俊仁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
13285元,專案補償款5831元,共計新臺幣19116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
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陳俊仁尚未成年,依其申請時身分證上資料法定
代理人為陳金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許秀惠。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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