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97號
PTDV,105,司促,8797,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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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紀景揚
債 務 人 彭雲添
      彭詩云
一、債務人彭雲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捌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彭雲添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詩云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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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