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5年度,93號
FYEV,105,豐小,93,20160823,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孫永州
被   告 張秀珍
      田喬峯即陳喬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