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314號
TCDV,89,訴,3314,20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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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四號
  原   告 傑羅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耿陞    
  被   告 甲○○原姓名
               
  被   告 乙○○原姓名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琪原姓名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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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羅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