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53號
TPDA,105,簡,53,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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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3號
原   告 林貞子
      吳重光
      吳仲明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
訴訟代理人 張菀玲
      黃欣毓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周弘憲
訴訟代理人 余桂美
      劉世珍
上列當事人間撫慰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9月13日
上午9時45分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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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