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蔡宗隆律師被 告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于友虹被 告 褚懿嬅 丁美文 王恩普 褚泰瑋即私立新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楊舒晴被 告 戴爾美語教育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褚為誼被 告 洪子涵即新竹市私立翔宇英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班 褚泰瑋 宗戍明即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宗戍明即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被 告 私立戴爾興業有限公司附設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 戴爾興業有限公司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徐誼庭被 告 彭子昂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中被告欄位關於「被告夏愷隸即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被告夏愷 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提出之立案證書影本可 稽,自應予更正如上。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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