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45號
SCDV,105,補,845,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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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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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