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楊文弼
郭秋美
吳建霖
被 告 陳柏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美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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