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64號
ILDV,105,司促,3464,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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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劉彦甫(原名劉中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柒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以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計算迄清償日止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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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