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4年度,26號
SLDM,104,訴緝,26,2016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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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懷倫
選任辯護人 余宗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所為改由獨任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懷倫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8 月2 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院為前 揭裁定後,認本件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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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