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10號
CYDV,105,婚,10,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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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10號
原   告 劉雪滿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被   告 張竣傑 
訴訟代理人 劉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81年11月5日結婚,婚後育有成年子女張祐豪及 未成年子女甲○○、乙○○。詎被告近年性情大變,質疑原 告為何晚歸回家、原告是否在外流連忘返、與朋友玩樂至半 夜才回家,甚且被告還無緣無故質疑原告是否對於婚姻不忠 誠,嚴重衝擊夫妻之間互諒、互信之基礎。
被告猜忌心極重,對原告充滿不信任,常隨時查勤或無故質 問原告去處,讓原告生活不自在、備感壓力;有時被告還會 叫醒熟睡中知原告加以質問,干擾原告作息,讓原告身心俱 疲,被告甚至未經同意私自拿取原告手機查看簡訊內容或逕 自刪除原告朋友名單而嚴重侵犯原告隱私權,讓原告感覺不 受尊重,已嚴重衝擊夫妻間互信、互敬之基礎。 被告喜歡與朋友飲酒作樂,也會流連酒店或按摩店等情色場 所尋歡,讓原告無法接受,亦不能諒解被告上酒色場所尋歡 滿足私慾之行為,雙方吵架、冷戰後,被告乃於104年6月、 7月間親筆書寫悔過書,保證不再去酒色場所冀望求取原告 諒解,然被告喜好漁色之貪婪本性始終無法根除,原告經友 人告知下才知道被告仍然背地裡偷偷瞞著原告一而再、再而 三地持續至酒色場所尋歡作樂,嚴重衝擊夫妻間互愛、誠信 基礎。原告希望被告坦白承認犯錯,然而被告卻一副不在乎 、無所謂之態度,胡亂瞎掰理由,選擇繼續欺騙,又主動開 口揚言要離婚,原告再多付出、忍耐,依然面對被告死性不 改之個性與冷冰冰之言語,徹底傷透原告的心,讓原告心灰 意冷。
核被告上開所為已深深衝擊兩造婚姻生活並使兩造婚姻間誠 摯、互信、互愛、互諒、互敬之基礎嚴重動搖,現兩造間個 性不合、感情不睦、理念不同、對於未來已無共識,兩造又 缺乏良好溝通機制、時常冷戰、鮮少交談、互動已乏善可陳



、兩人關係降至冰點,目前兩造分居各自生活,依一般人之 生活經驗,難期兩造婚姻修復並繼續婚姻共同生活,依社會 通念,任何人倘處於同一情況,均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欲, 堪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兩造有不能維持婚 姻之重大事由,而此事由係可歸責於被告一方行為所致,爰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 聲明:請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以:
被告並非性好漁色之徒,亦無流連酒店或按摩店等色情場所 之情事:
被告為接待客戶,偶爾應客戶要求至有女陪侍之小吃部用餐 應酬兼娛樂休閒,其中絕大多數之應酬原告皆陪同出席,此 亦為原告承認及認同,雖被告偶爾因客戶臨時邀約外出應酬 ,未攜帶原告同行,惟只要被告稍晚回家,原告立即關心, 有時原告會胡思亂想,認為被告流連酒店或按摩店等色情場 所,與歡場女子尋歡作樂,被告否認性好漁色並與歡場女子 尋歡作樂,請原告舉證證明之。
原告確實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情事:
兩造未成年子女甲○○親眼看見原告與荀農傳有曖昧關係之 訊息,並傳Line給該筍農,內容略以:「叔叔你應該知道我 為什麼傳訊息給你吧!你現在是對誰說出那些成何體統的話 ,你也很清楚吧,你自己沒有妻子兒女要養就能這樣破壞別 人的家庭?叔叔你臉皮會不會太厚還敢來筍寮?你講過什麼 話做了什麼事我記得一清二楚,你年紀比我大經歷過的事比 我多,但現在卻是我跟你講這些話是不是太可笑了!接下來 叔叔你該怎麼做你應該很清楚吧!麻煩你別再出現在我們家 人面前了!要不然就直接走法律途徑。」,嗣甲○○告知被 告上開情形,被告始確認鄰人間有關原告之傳聞為真,因被 告未親眼目睹而向原告求證,原告不置可否,反傳訊息向被 告表示:「當做是我逢場作戲好了,我絕對沒有對不起你」 、你信也好不信也好,反正我已經回答你了」、「就當我累 了一時貪玩,就像你累了也去走粉味的一樣」、「但在此時 我還是要對你說一聲~對不起!」、「你是身體出軌,我只 是精神上而已,你看到了什麼嗎?」,是原告顯有令人猜疑 之不正常男女關係。被告知悉當時心情不佳,且原告已非第 一次不忠,因此當下要求離婚,雖原告不想離婚而傳訊息予 被告,然被告當時心情仍未平復,一時無法原諒原告而仍希 望離婚,原告無法得到被告原諒而離家出走迄今,原告離家 後被告方靜下心來,突然感覺家中沒有原告,家已不成家, 個人委屈事小,家庭圓滿事大,因此願意原諒原告,而請求



原告返家,此時原告態度轉變,先要求被告寫下悔過書才要 返家,被告委屈求全而寫下悔過書,但原告仍不願返家,豈 料原告卻拿該悔過書作為離婚證據。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書寫 該悔過書後,仍繼續到酒色場所尋歡作樂,一而再、再而三 地違反承諾云云,被告鄭重否認。
綜上,兩造婚姻雖有起伏,但未破裂,被告雖一時氣憤,但 事出有因,而該事由應由原告負責。且兩造分居全因原告之 故,被告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被告迄今仍希望原告返家相處 ,共築美好婚姻生活,被告會更努力維持婚姻圓滿,懇請鈞 院駁回原告之請求,給兩造有回復家庭生活之機會。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兩造於81年11月5日結婚,育有成年子女張祐豪及未 成年子女甲○○、乙○○,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 曾簽立切結書;兩造曾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通話; 兩造現今分居等情,有戶口名簿、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戶籍謄本、悔過書、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 」之通話內容翻攝照片及文字檔案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 頁、第21頁、第23至57頁、第83至89頁、第95頁、第129至 139頁、第159至19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實。
四、原告主張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難以維持等語,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兩造間是否存 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如有存在前揭難以維持婚姻 之重大事由,兩造對該事由之有責程度如何?敘述如下: 按婚姻以夫妻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 活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不得依民法第 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是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 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 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而此不可 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 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 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 87年度臺上字第2495號、87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裁判意旨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婚姻發生破綻,則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自應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
經查,證人即兩造子女甲○○到庭證稱:本院卷第129頁所 示LINE對話紀錄「俊吉」「叔叔你應該知道為什麼會傳訊息 給你吧你現在是對誰說出那些成何體統的話你也很清楚吧你 自己沒有妻子兒女要養就能這樣破壞別人的家庭?叔叔你臉 皮會不會太厚還敢來筍寮?你講過什麼話做了什麼事我記得



一清二楚你年紀比我大經歷過的事比我多但現在卻是我在跟 你講這些話是不是太可笑了!接下來叔叔你該怎麼做你應該 很清楚吧麻煩你別再出現在我們家人面前了!要不然就直接 走法律途徑。」是我所傳,而「俊吉」姓張,是跟原告有在 聯絡的一個男生,他跟我們家的工作內容有關係,但不是在 我們家工作,應該算是客戶。我(大約)在104年6、7月的時 候看到原告從約晚上10點到1、2點一直在傳訊息,我就過去 問她這個人是誰,原告說是設計師,我就不以為意、沒想太 多,後來過幾天我看原告這幾天都很晚睡覺,我們家因為工 作的關係,回來應該是很累要馬上睡覺,但原告那幾天都很 晚睡覺,還會邊傳訊息邊笑,我覺得很奇怪,原告是一個不 常用手機的人,因為平常使用手機用都是在滑其他網頁,LI NE不太常用,有事情時才用,我跟弟弟那時候就大概知道可 能是這種情況,所以傳(訊息)的時候我們都會去偷看,看到 都是用LINE。我那時候就有點感覺了,因為原告在傳訊息的 時候都很專心,我們小孩過去問她在傳什麼她都不願意回答 ,已經累積很多天,所以我才會生氣。而我有天趁原告還沒 有睡醒的時候去看她的手機、看整個紀錄,才知道「俊吉」 這個人就是原告一直傳訊息給他的人。當我看到「俊吉」這 個人的名字後,曾去工廠問被告「俊吉」這個人是誰,被告 就跟我說,後來被告回家之後,詢問我為何要問「俊吉」這 個人是誰,我就跟他說我看到原告跟他傳訊息,被告跟我說 他自己心裡也知道,雖然被告在旁邊睡覺,但是他知道原告 都在傳訊息,被告說那個叔叔在我不知道之前,他都會送給 原告一些東西。(而我)看到的紀錄內容是原告會對那個男生 噓寒問暖,「俊吉」那個男生就會跟原告說一些甜言蜜語的 話,原告也會應付他這些話,例如原告會跟那個人說她有能 力撐的起爸爸這整個家庭,所以也有能力撐的起他,此已非 一般朋友的東西。(故那些)簡訊內容讓我覺得原告跟「俊吉 」那個男生已經不是一般朋友的交情、在曖昧,而「俊吉」 那個男生都會到我們家那邊,原告每天都會問他說要不要幫 他準備午餐之類,而「俊吉」每天會到我們家筍子工廠。當 我傳簡訊給「俊吉」之後,他回說他跟我父母都很好,說我 想太多,我太小不懂事。而我傳給「俊吉」那個叔叔的當下 就傳給被告,傳給被告之後,我知道被告好像有打電話給那 個叔叔過,但我沒有問被告跟那個叔叔說了什麼。我傳給那 個叔叔,被告知道之後不到一個禮拜,原告就搬出去,我放 學回來突然發現她已經不在了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226頁 至第229頁、第231頁、第233頁至第235頁),本院審酌證人 甲○○年紀18歲餘,以其年紀、知識、經驗當可察覺原告行



為與平常有異,亦應可辨別簡訊內容是否逾越一般朋友之交 際,且甲○○並非全然證述對被告有利之證詞(見本院卷第 232頁),甲○○當無刻意偏頗迴護被告,所述應屬客觀可 採。至於原告主張證人甲○○作證後不久被告隨即買1輛機 車予證人甲○○,美其名為大學禮物,但目前僅6月距離大 學9月開學還久,是否作為答謝、犒賞之意不無懷疑云云( 見本院卷第255頁),固提出被告臉書(Facebook)「動態 時報」翻攝照片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57頁),然甲○○年 滿18歲,被告身為父親購買機車予證人甲○○作為交通工具 本屬人情之常,原告質疑被告贈與甲○○機車之動機過於牽 強,故原告主張證人甲○○上開證詞偏頗被告,難認可採。 另參諸被告提出兩造於104年9月22日前後以行動電話通訊軟 體「Line」之通話內容以及原告提出兩造於104年9月30日後 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之通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29 頁至第139頁、第159頁至第162頁),足認本件兩造爭執之 起因係甲○○發現原告與「俊吉」之男子有曖昧之對話內容 後,經甲○○通知被告此事後,被告開始質問原告,致兩造 彼此攻訐、開始談離婚事宜,故原告主張其朋友知悉後傳短 訊打氣、被告係無緣無故質疑原告不忠誠(見本院卷第152 頁、第12頁),顯然與上開事證不符,並不可採。而原告從 未就其與「俊吉」之關係本諸夫妻誠信向被告解釋清楚,僅 一昧要被告相信原告,更增被告疑竇及盛怒。然被告嗣後於 105年10月21日起一反之前態度希望原告給予機會彌補讓原 告傷心的錯、拜託與原告和好、求原告返家等情,有原告提 出兩造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之通話內容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62頁至第194頁),本件堪認被告有積極謀求維 繫兩造婚姻之意願,原告則欠缺此意願,再衡諸兩造發生爭 執之緣由、經過及兩造婚姻生活之客觀狀況等情事,尚難認 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 度,原告不得因其一方主觀上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即主張兩 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縱兩造曾傳「在 沒離婚只(之)前你最好不要再做見不得人的事,不然我一定 讓你生不如死」、「你最好嘴巴也給我放乾淨一點」、「我 們就訴請離婚吧」、「既然你律師找好了,那就等你的傳票 」等詞(見本院卷第161、162頁),而能認兩造婚姻生有裂 痕,然本件係甲○○發現原告與「俊吉」之男子有曖昧之對 話內容後,經甲○○通知被告此事後,被告開始質問原告, 致兩造彼此攻訐、開始談離婚事宜已如前述,此顯然較可歸 責於原告,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與被告離 婚,仍屬無據。




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常隨時查勤或無故質問原告去處;叫醒熟 睡中知原告加以質問;擅自拿取原告手機查看簡訊內容或逕 自刪除原告朋友名單;被告簽立悔過書後仍然背地裡偷偷瞞 著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地持續至酒色場所尋歡作樂,致兩造 婚姻生重大破綻等事實,然原告就該等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 據以實其說,故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兩造婚姻已達任何人處於此情 狀,客觀上均認無回復可能,已達於喪失維持婚姻之程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核與上揭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指駁,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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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