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62號
TPBA,105,訴,62,20160826,3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游萬益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5年8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85-88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