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62號
TPBA,105,訴,62,20160801,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游萬益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