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05年度,8號
TPEV,105,北重訴,8,2016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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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莊嘉宏
被   告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
判決,依法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
├──────┼─────────────┼─────────────┤
│事實及理由欄│...105年6月4日始生終止效力│...,105年6月23日始生終止 │
│(判決第3頁 │,見本院卷第222、223頁),│效力,見本院卷二第223頁、 │
│第11行) │... │卷三第18頁,...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租金分別為每月85元及15 │...租金分別為每月850,000元│
│(判決第6頁 │元、... │及150,000元、... │
│第12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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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